《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高成長科技企業發展實施辦法》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科學和技術局反映。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高成長科技企業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打造粵港澳大灣區高端產業聚集高地,加快培育和引進一批創新能力強、成長速度快、引領和支撐產業發展的創新科技企業,催生一批具備高成長、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結合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具體申報及認定事宜,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申報指南。 第三條 【瞪羚企業認定標準】瞪羚企業、瞪羚培育企業每年認定一次。 ?。ㄒ唬┍巨k法所稱瞪羚企業是指成功跨越創業死亡谷,商業模式或主要產品得到市場認可,進入爆發增長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入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基期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且近三年復合增長率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長; 2.企業注冊成立時間距截止年不超過5年,成立5年內營業收入突破5億元,且截止年營業收入正增長; 3.企業注冊成立時間距截止年不超過10年,成立10年內營業收入突破10億元,且截止年營業收入正增長。 (二)本辦法所稱瞪羚培育企業是指未來有潛力發展成為瞪羚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入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基期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近三年復合增長率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長; 2.企業截止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率50%以上; 3.企業注冊成立時間距截止年不超過5年,且A輪(含)前累計獲得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專業投資機構投資金額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四條 【獨角獸企業認定標準】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每年認定一次。企業應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集成電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國家重點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一)獨角獸企業入選標準: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估值10億美元(或人民幣60億元)以上,且尚未上市。 ?。ǘ撛讵毥谦F企業入選標準: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估值1億美元(或人民幣6億元)以上,且尚未上市。 第五條 【企業認定扶持】鼓勵高成長企業成長為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 (一)本辦法施行后,首次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10萬元扶持;連續兩年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20萬元扶持;連續三年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30萬元扶持。首次認定為瞪羚培育企業的,給予5萬元扶持。對認定當年企業創新積分位列所在階段(類型)前20名的瞪羚企業或瞪羚培育企業,額外扶持5萬元。 ?。ǘ┍巨k法施行后,獲得區首次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分別一次性扶持500萬元、200萬元;對于政策有效期內已獲得200萬元扶持的潛在獨角獸企業,首次認定為獨角獸企業后,可申請300萬元補差。本辦法施行后,入選“中國獨角獸”“中國潛在獨角獸”的廣州市外企業整體搬遷至本區,并在本區設立獨立法人總部基地,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只可享受本條款一項扶持。 第六條 【研發創新支持】鼓勵高成長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核心關鍵技術攻關,推薦高成長企業申報上級各類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項目。對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或潛在獨角獸企業,按照企業獲得認定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20%給予額外扶持,其中獨角獸企業最高100萬元,潛在獨角獸企業最高50萬元。 第七條 【股權投資扶持】加強對高成長企業的股權融資支持。對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或潛在獨角獸企業,在認定當年獲得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按所獲投資額的5%給予扶持,其中獨角獸企業最高200萬元,潛在獨角獸企業最高100萬元。 第八條 【場地補貼支持】優化創新創業氛圍,加速高成長企業集聚,構建新經濟應用場景。建設獨角獸總部大廈,重點引進和培育獨角獸企業總部,對經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或潛在獨角獸企業進駐獨角獸總部大廈的,對其認定當年辦公場地租金按每平方米50元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萬元。 第九條 【重點項目支持】對產業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行業影響力高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強化高成長企業定向招商,在全球范圍內篩選引進潛力科技項目,積極遴選和引進一批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高技術領域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入庫,形成瞪羚-獨角獸企業培育梯隊。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為高成長企業提供“瞪羚薈”“獨角獸高峰論壇”等服務,全力打造黃埔高成長企業服務品牌。 第十條 【附則】本辦法由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申報企業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獎補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將采取通報、停發或追回獎補資金、納入誠信記錄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理,且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獎補資金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